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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、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,主要包括: 2、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,主要包括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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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,应当符合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并具备以下条件: (一)有单位的名称、住所、组织机构和章程; (二)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; (三)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; (四)有100万元以上的资金、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、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; 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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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,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,并提交下列文件: (一)申请书; (二)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; (三)资金来源、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; (四)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; (五)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; (六)业务发展报告; (七)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。 |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