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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?


根据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》:

1、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、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,主要包括:
  (一) 专门为互联网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(含VOD、DV等)、网络游戏、网络演出剧(节)目、网络艺术品、网络动漫画(含FLASH等)等互联网文化产品;
  (二) 将音像制品、游戏产品、演出剧(节)目、艺术品和动漫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、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。

2、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,主要包括:
  (一)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、复制、进口、批发、零售、出租、播放等活动;
  (二)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,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、固定电话机、移动电话机、收音机、电视机、游戏机等用户端,供上网用户浏览、阅读、欣赏、点播、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;
  (三)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、比赛等活动。

 

申办网络文化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:

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,应当符合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并具备以下条件:
  (一)有单位的名称、住所、组织机构和章程;
  (二)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;
  (三)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;
  (四)有100万元以上的资金、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、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;
  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 
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报送的材料:

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,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,并提交下列文件:
  (一)申请书;
  (二)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;
  (三)资金来源、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;
  (四)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;
  (五)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;
  (六)业务发展报告;
  (七)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 

[来源:原创] [作者:admin] [日期:09-05-08] [热度: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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